京国资改组字〔2007〕14号
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
关于印发《劣势国有企业调整退出资金
使用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各企业:
经北京市劣势国有企业调整退出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同意,现将《劣势国有企业调整退出资金使用管理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,请一并贯彻落实。
一、列入市国资委“十一五”期间劣势国有企业退出项目规划的企业,由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按照《劣势国有企业调整退出资金使用管理办法》申请调整退出资金支持。
二、关于申请2007年度调整退出资金支持的有关问题
(一)本通知印发之前已实施破产,经终结审计确认破产财产变现收入不足以支付破产成本的企业,由所出资企业在9月30日前就其资金缺口部分向市国资委申请调整退出资金支持。
(二)经市国资委批复列入“十一五”期间劣势国有企业退出项目规划并于2007年实施的注销(关闭、解散)、合并、转让企业,由所出资企业根据年底前在职职工分流安置的实际工作安排,在9月30日前就在职职工分流安置费用向市国资委调整退出资金支持;在10月31日前就离退休人员、非经营性资产移交管理费用向市国资委申请调整退出资金支持。
(三)市国资委对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并履行批准程序后拨付资金。
三、各企业需在2007年11月30日以前向市国资委申报2008年企业退出计划,同时报送按照《劣势国有企业调整退出资金使用管理办法》所做的2008年资金需求预算。
附件:1.劣势国有企业调整退出资金使用管理办法
2.破产企业调整退出资金申请表
3.注销(关闭、解散)、合并、转让企业在职职工分流安置调整退出资金申请表
4.注销(关闭、解散)、合并、转让企业离退休人员移交管理调整退出资金申请表
5.注销(关闭、解散)、合并、转让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管理调整退出资金申请表
6.劣势国有企业调整退出在职职工分流安置资金使用责任书(样式)
7.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分类表
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三日